星河生物(30014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并已于2010年1月28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日作出“第1001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的《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信达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士作出询问及核查了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后,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律师工作报告》“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披露的在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发行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均未发声重大变化。因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仍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清溪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8日,营业场所为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负责人为叶运寿,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食用菌等农副产品,食(药)用菌和其他有益微生物育种、引种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食(药)用菌高效生产工艺及其培养基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为2010年5月18日至长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清溪第二分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0年6月3日核发的“粤国税字441900555619050号”《税务登记证》以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6月2日核发的“粤地税字44190055561905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清溪第二分公司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为“55561905-0”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

  经《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业务(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披露,2007年、2008年、2009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2010年1至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454,885.62元,营业收入为65,454,885.62元,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经营所需的资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以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声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新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主要为发行人及韶关星河的部分机器设备,具体如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资产抵押和上述机器设备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针对发行人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限制。

  2010年5月20日,清溪第二分公司与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约定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将位于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及其地上附着设施出租给清溪第二分公司,土地及附着设施面积共计约16,000平方米(附着设施面积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所载面积为准),前述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东府集建[1997]第0648915号”,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租金按照租赁年限累加确定,租赁用途为食用菌种植及加工。

  “东理指[1998]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原“清溪镇九乡管理区”已于1999年撤销,在其辖区内改制成立了“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村民委员会”,现该土地的使用者为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村民委员会已向东莞市国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将“东府集建[1997]第06489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人由“清溪镇九乡管理区”变更为“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使用人变更手续。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办理土地使用人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重律障碍,不构成本次土地租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和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农村(社区)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该租赁行为已获得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全体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通过。

  综合以上第(1)、(2)、(3)、(4)点,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清溪第二分公司租用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正在办理权属证明中房产的行为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署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对发行人存在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5月28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东莞塘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44101201000004798),约定农业银行东莞塘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500万元,期限自2010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7日,利率为浮动利率,该笔借款由编号为44906200900007679(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

  (2)2010年6月25日,发行人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塘厦支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0119001201006002),约定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塘厦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期限自2010年6月25日至

  2013年6月24日,该笔最高额借款由南峰集团、叶运寿分别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塘厦支行签订的编号为“01190012010060002”的《最高额担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四、关联交易(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2010年5月27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0莞银最抵字第10X31404号),约定发行人将其部分机器设备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2010年5月27日至2013

  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1、借款合同之(3))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额度为2,007.28万元,抵押物评估现值为2,007.28万元(抵押物清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三)发行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况1、发行人设备抵押情况)。

  (2)2010年5月27日,韶关星河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0莞银最抵字第10X31403号),约定韶关星河将其部分机器设备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2010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26日内的债务,包含《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09莞银信字第

  2010年6月10日,清溪分公司与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签订了《玉米芯粉供货合同》,约定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内向清溪分公司提供玉米芯粉4680吨,价格按照目的地及包装不同分为4档,分别为1185元/吨、1205元/吨、1235元/吨和1255元/吨。

  (1)2010年6月19日,清溪第二分公司与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编号0062334),约定清溪第二分公司向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空调设备一批,总金额5,858,817元,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交付至清溪第二分公司工地。

  (2)2010年6月21日,清溪第二分公司与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编号0061830),约定清溪第二分公司向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空气净化系统设备一批,总金额8,941,183元,合同签订之日起40

  (1)2010年3月13日,发行人与东莞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莞市方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在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园的“星河生物科技大楼”项目的土建、门窗、水电、防雷工程,工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1日,工程总价款1,490万元。该合同已在东莞市建设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平板运输车价格(3)2010年6月22日,清溪第二分公司与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编号0061830),约定广东宏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清溪第二分公司的空调、低压配电、空气净化、中央供气系统工程,工程总价款

  (1)2010年3月1日,韶关星河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宏升蔬菜经营部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协议》,约定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宏升蔬菜经营部在广州市境内销售新包装“玉龙洞”牌大包装的鲜金针菇,前期(3个月)韶关星河按每日3-4

  (3)2010年4月1日,发行人与广西南宁闽富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商销售协议》(编号XH2010-0401-001),约定广西南宁闽富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省境内销售“玉龙洞”品牌产品,每周5吨金针菇、3吨真姬菇(含白玉菇,真姬菇与白玉菇比例为10:1),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了《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2,512,247.04元,主要为应向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预提厂房租金;其他应收款为864,414.67元,主要为发行人向东莞市清溪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东莞市清溪镇九乡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的租赁押金。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二)》签署之日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之日这一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A.发行人为其204名员工中的179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含企业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204人缴纳了工伤保险,179人缴纳了失业保险,201人缴纳了生育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医疗保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3名员工由其所属村的村委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2名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其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正在逐步办理中。

  B.清溪分公司为其208名员工中的95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含企业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192人缴纳了工伤保险,95人缴纳了失业保险,184人缴纳了生育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医疗保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

  C.清溪第二分公司为其16名员工中的6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含企业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13人缴纳了工伤保险,6人缴纳了失业保险,11人缴纳了生育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医疗保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未缴齐各项保险的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其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正在逐步办理中。

  D.韶关星河为其294名员工中的268人缴纳了养老保险,268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另为其中31人缴纳了单项工伤保险),268人缴纳了失业保险,268人缴纳了医疗保险(含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未缴齐各项保险的员工为新入职员工,其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正在逐步办理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清溪分公司根据东莞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正在为17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发行人控股股东叶运寿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补缴做出了如下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韶关星河、清溪分公司、清溪第二分公司,下同)被追缴任何未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或任何未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或需承担任何未缴纳社保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所导致的处罚或经济损失。股东叶运寿将补缴前述未缴纳的社保费用或住房公积金,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处罚或经济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韶关市曲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韶关星河近三年未受到劳动或社会保险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韶关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曲江区办事处于2010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韶关星河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综上,发行人依法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叶运寿针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作出了补缴承诺,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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